使用条款

第1条 (目的)本条款旨在规范网上购物中心和用户在(株)酒店新罗运营的新罗免税店网上购物中心(以下简称”新罗网上免税店”)所提供的网络相关服务(以下简称”服务”)使用方面拥有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2条 (定义)

  1. 1. “新罗网上免税店”指(株)酒店新罗为了向用户提供财物或服务(以下简称”财物等”)等设立的可利用计算机等信息通信设备进行交易的假想营业场所,同时还意指经营网上购物中心的发展商。
  2. 2. “用户”指登录”新罗网上免税店”,依照本条款接受”新罗网上免税店”提供的服务的会员和非会员。
  3. 3. “会员”指向”新罗网上免税店”提供信息注册为会员者,可持续收取”新罗网上免税店”的信息并使用”新罗网上免税店”提供的服务者。

第3条 (条款的明示和修改)

  1. 1. “新罗网上免税店”在”新罗网上免税店”的初始服务页面(整版)注明了易于用户了解的本条款内容、商号、代表人姓名、营业场所所在地地址(包括可处理消费者不满处的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营业许可证号码、通信销售业举报号码、个人信息管理负责人等信息。但条款内容可能需要用户使用链接画面查看。
  2. 2. “新罗网上免税店”可在不违反 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条款制约相关法律、电子商务基本法、电子签名法、信息通信网使用促进等相关法律、访问销售等相关法律和消费者保护费等相关法律的范围内修改本条款。
  3. 3. “新罗网上免税店”修改条款时,应在”新罗网上免税店”的初始画面并列登载现行条款和修订条款的生效日期和修改原因,并于生效日前7天发出通知直至生效日前1天。但若变更的条款内容对用户不利,应至少在30天前发出通知。此时,”新罗网上免税店”应明确比较修改前内容和修改后内容,简单标明以便顾客理解。
  4. 4. “新罗网上免税店”修改条款时,修订条款仅适用于生效日以后签订的合约,之前签订的条约依旧遵守修改前的条款项目。但若已签约用户第3项修订条款的通知时间内致电”新罗网上免税店” 表面希望遵守修订条款项目规定的意愿,并获得”新罗网上免税店”的同意,则可遵照修订条款项目。
  5. 5. 本条款中未规定事项和本条款的解释一律遵照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条款制约相关法律和公证交易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方针和相关法令或常规惯例。

第4条 (服务的提供和变更)

  1. 1. “新罗网上免税店”负责执行如下业务:
    1. ① 财物或服务相关信息的提供和购买合约的签订
    2. ② 签订购买合约的财物或服务的寄送 其它”新罗网上免税店”指定的业务
  2. 2. 财物或服务脱销或技术规格变更等时,”新罗网上免税店”可根据即将签订的合同更改财物或服务的提供内容。此时会注明变更的财物或服务内容和提供日期,并即时发布于登载当前财物或服务内容的位置。
  3. 3. “新罗网上免税店”与用户签约提供的服务内容因财物等脱销或技术规格变更等原因更改时,”免税店”将即时通过可通知的地址通知用户。
  4. 4. 出现前项情况时,”新罗网上免税店”将赔偿用户因此蒙受的损失。但若证实”新罗网上免税店”非故意或无过失,则无需赔偿。

第5条 (服务的中断)

  1. 1. “新罗网上免税店”可能因计算机等信息通信设备的保修检查、更换和故障、通信中断等原因暂时中断服务提供。
  2. 2. “新罗网上免税店”对于用户或第3者因第1项原因导致的服务临时中断而蒙受的损失给予赔偿。但若证实”新罗网上免税店”非故意或无过失,则无需赔偿。
  3. 3. 因业种转换、事业放弃、企业间联合等无法提供服务时,”新罗网上免税店”应按第8条规定的方法通知用户,根据当初”新罗网上免税店”提议的条件赔偿消费者。但若”新罗网上免税店”未告知赔偿标准等,将使用与”新罗网上免税店”通用通货价值相应的实物或现金支付用。

第6条 (会员加入)

  1. 1. 用户按照”新罗网上免税店”规定的加入格式填写会员信息,并表明同意该条款的意思后即可申请加入会员。
  2. 2. 在第1项所指的申请加入会员的用户中,”新罗网上免税店”将非下列各项情况者注册为会员:
    1. ① 申请加入者曾因本条款第7条第3项的行为丧失会员资格时,但距离因第7条第3项行为丧失会员资格已过3年,且获得”新罗网上免税店”的会员再加入许可者除外。
    2. ② 注册内容存在虚假、漏填、误填情况时
    3. ③ 判定其他会员注册对”新罗网上免税店”构成明显的技术障碍时
    4. ④ 会员加入和电子商务合约相关服务仅提供给14周岁以上者。(未满14周岁的儿童加入和订购商品时,必须依照消费者保护指南第4条第3项C规定,获得法定代理人的事前同意书)
  3. 3. 会员加入合约自会员收到”新罗网上免税店”加入许可时生效。
  4. 4. 因第16条第1项原因注册事项发生变更时,会员必须立即通过电子邮件或其它方法告知”新罗网上免税店”变更事项。

第7条 (会员注销和资格丧失)

  1. 1. 会员可随时向”新罗网上免税店”要求注销会员,”新罗网上免税店”会立即处理会员注销。
  2. 2. 若会员符合以下各项情况,”新罗网上免税店”可能限制或停止会员资格:
    1. ① 申请加入时,注册虚假内容时
    2. ② 通过”新罗网上免税店”购买的财物等的货款、会员应承担的其它”新罗网上免税店”使用相关债务在期限内未支付时 >
    3. ③ 妨碍他人使用”新罗网上免税店”或盗用他人信息等危害电子商务秩序时 >
    4. ④ 利用”新罗网上免税店”做出法令和本条款或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时
  3. 3. “新罗网上免税店”限制ㆍ停止会员资格后又反复做出2次以上同样行为或30天内未改正该行为时,”新罗网上免税店”可取消会员资格。
  4. 4. 若”新罗网上免税店”取消了会员资格,将没收会员注册。此时,应至少在没收会员注册30天前通知会员该事实,给予其辩明的机会。

第8条 (Membership统一管理)

  1. 1. 注册”新罗网上免税店”的会员,同时注册为新罗酒店株式会社所运营的”新罗免税店membership”的会员,可享受membership优惠。
  2. 2. “新罗免税店membership”会员可获得新罗酒店株式会社及新罗酒店株式会社的合作公司所提供的下列各项服务:
    1. ① 累积服务:通过购买新罗免税店内的商品,可累积购买金额, 累积购买金额可以适用新罗酒店株式会社所规定的会员等级制度。
    2. ② 合作公司服务:可以利用新罗酒店株式会社及合作公司所提供的折扣及免费利用等的服务
    3. ③ 其他服务:可以利用新罗酒店株式会社及合作公司开发提供的追加服务。
    4. ④ 利用”新罗网上免税店”做出法令和本条款或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时
  3. 3. 会员的退出及资格丧失等的情形,其效力均适用于”新罗网上免税店”和”新罗免税店membership”,其详细程序按照本格式合同第7条(会员的退出及资格丧失)执行。

第9条 (会员通知)

  1. 1. “新罗网上免税店”可通过会员与”新罗网上免税店”提前协定的电子邮箱地址发生会员通知。
  2. 2. “新罗网上免税店”向不特定的多数会员发送通知时,可提前1周以上登载在”新罗网上免税店” 公告栏以代替个别通知。但对会员本人的交易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将个别通知。

第10条 (购买申请)“新罗网上免税店”用户中,仅限计划出国者可申请购买,可在”新罗网上免税店”按照如下或与此类似的方法申请购买。 但外国人和在外韩国人无购买限度,本国人依照相关法令的购买限度为$3,000(1瓶容量在1ℓ以下的酒和200根香烟等也包括在$3,000内)。 “新罗网上免税店”在用户申请购买时,必须提供如下各项易识别的内容。 但第2项~第5项不适用于会员:

  1. 1. 财物等的查询和选择
  2. 2. 姓名、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或手机号码)等的输入
  3. 3. 护照号码、出国预定日期、航班号或船舶号、出境机场或港口
  4. 4. 对于条款内容,合同取消权受限的服务,邮费、安装费等费用承担相关内容的确认
  5. 5. 同意本条款并确认上述4项或拒绝的标识(例,点击鼠标)
  6. 6. 对于财物等购买申请和与此相关的确认或”新罗网上免税店”确认的同意

第11条 (合约成立)

  1. 1. 若第10条的购买申请符合如下各项,”新罗网上免税店”可能不给予批准。但与未成年者签订合约时,若未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者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必须告知可取消合约的内容。
    1. ① 申请内容存在虚假、漏填、误填情况时
    2. ② 未成年者购买香烟和酒类等青少年保护法禁止的财务和服务时
    3. ③ 判断批准其它购买申请会对”新罗网上免税店”构成明显的技术障碍时
  2. 2. “新罗网上免税店”的批准以第12条第1项规定的接收确认通知状态到达用户手中时,视作合约成立。
  3. 3. “新罗网上免税店”批准的意思表达中必须包括是否确认用户的购买申请及可否销售、购买申请的修改取消等相关信息等。

第12条 (支付方法)从”新罗网上免税店”购买的财物或服务的货款支付方法可从如下方法中选择。但”新罗网上免税店”无论用户选用何种支付方法,均不会就财物等追加收取任何名义的收费法。

  1. 1. 手机银行、网上银行、邮箱银行等各种转账
  2. 2. 预付卡、现付卡、信用卡等各种卡片支付
  3. 3. 在线无存折付款
  4. 4. 用里程积分等”新罗网上免税店”支付的积分支付(但仅可在最终支付金额(优惠券使用后)的30% 内使用,保留时间根据促销划分等级)
  5. 5. 使用与”新罗网上免税店”签约或”新罗网上免税店”认可的商品券支付
  6. 6. 利用其它电子支付方法支付货款等

第13条 (接收确认通知ㆍ购买申请变更和取消)

  1. 1. “新罗网上免税店”收到用户的购买申请时,会向用户发出接收确认通知。
  2. 2. 接到接收确认通知的用户若发现意思表达不一致等,可在接到接收确认通知后立即要求更改和取消购买申请。 若”新罗网上免税店”在送货前收到用户要求,必须立即根据其要求处理。但若货款已支付,则将按照第16条的取消合同等规定处理。

第14条 (财物等的供应)

  1. 1. “新罗网上免税店”注明了用户购买财物的寄送方法、不同方法寄送费用承担人、不同寄送方法需要的时间等。
  2. 2. 物品交货在规定的交货场所进行,经过机场的海关和法务部检查后,向候机室内新罗免税店交货处的负责人出示护照、交换券和机票,确认身份后即可领取物品。原则上仅限在本条款规定的如下交货场所领取:< 交货场所 >
    1. – 新罗免税店免税品交货柜台
    2. – 仁川国际机场
    3. – 金浦机场,金海机场,济州机场,釜山港
    4. – 其它详细事项标注在常见提问中

第15条 (退款)

  1. 1. “新罗网上免税店”因用户申请购买的财物等脱销而无法交货或提供时,应立即通知用户该事实;若事前已收取了财物等的货款,应在收取日后2天内退款或采取退款所需的措施。
  2. 2. 免税商品是保留税金状态的物品,原则上不予更换或退货。但如下情况时,购买人需与”新罗网上免税店”格外协商。
    1. ① 寄送的财物与订购内容不符或与”新罗网上免税店”提供的信息相异时
    2. ② 寄送的财物损坏或受到污染时
    3. ③ 财物无法在出国日转交购买人时
    4. ④ 根据上门销售等相关法律第18条规定,在广告中必须注明的事项未标注的状态下签订合约时

第16条 (取消合同内容)

  1. 1. 在与”新罗网上免税店”签订财物等购买相关合同的用户中,从仁川机场出境的用户可于出国前2天取消合同,利用其他机场或港口出境的用户可在出国前4天取消合同。
  2. 2. 用户收到邮寄的财物等时,在以下各项情况下午饭退货和更换:
    1. ① 因用户的责任导致财物等全部损害或毁损时(但为确认财物等内容而损害包装等情况,可取消合同)
    2. ② 因用户的使用和部分消费导致财物等的价值明显减少时
    3. ③ 因时间超过难以重新销售,财物等的价值明显减少时
    4. ④ 若为可复制为具有同种性能的财物等,当原样财物等的包装毁损时
    5. ⑤ 按法律规定,本国人的购买量超过购买限度$3000和免税限度$400,且入境时被海关扣押或无法领取商品时
  3. 3. 第2项第2号~第4号的情况,”新罗网上免税店”若事前未在便于消费者了解的位置注明取消合同等受限事实或未采取提高试用商品等措施,用户的取消合同等将不受限。
  4. 4. 若财物等违反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且内容与标记ㆍ广告内容不符或与合约内容相异时,用户在出境前可取消合同等。

第17条 (取消合同效果)

  1. 1. “新罗网上免税店”接到用户返还的财物等时,将于3个营业日内返还已经收取的财物等的货款。 此时,若”新罗网上免税店”延迟为用户的财物等退款,必须支付延迟时间乘以《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施行令》规定的延迟利息率(年均24%)计算得出的延迟利息。
  2. 2. 用户如上述事例要求退还货款,且使用信用卡或电子货币的呢过支付方式支付财物等的货款时, 新罗网上免税店”应立即向提供相应支付方式的事业人要求停止或取消收取财物等的货款。
  3. 3. 取消合同等时,返还收取财物等需要的费用由客户承担。”新罗网上免税店”不会以取消合同等为由向用户收取违约金或损害赔偿。但若因财物等内容与标记ㆍ广告不符或与合同内容相异而取消合同,返还财物等需要的费用则由”新罗网上免税店”承担。
  4. 4. 用户收取财物等需承担邮费时,为方便顾客了解,”新罗网上免税店”将明确注明取消合同时该费用由谁承担。

第18条 (个人信息保护)

  1. 1. “新罗网上免税店”在收集用户信息时、将收集履行购买合同需要的最基本信息。 以下为必需事项,此外为选择事项。- 姓名、国籍、护照号码、住址、电话号码、希望ID(仅限会员)、密码(仅限会员)、电子邮箱地址(或手机号码)
  2. 2. “新罗网上免税店”收集可识别用户个人的个人信息时,会征求相关用户的同意。
  3. 3. 所提供的个人信息未经相关用户同意,不得用作其它目的或提供给第3者,与此相关的所有责任归”新罗网上免税店”所有。 但以下情况除外:
    1. ① 为执行送货业务,向送货企业提供送货所需的最基本用户信息(姓名、住址、电话号码)时
    2. ② 为进行统计、学术研究或市场调查,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的形态提供时
    3. ③ 计算财物等交易货款需要时
    4. ④ 为防止盗用而需用于本人确认时
    5. ⑤ 依法律规定或法律,存在不可避免的必要原因时
  4. 4. 依据第2项和第3项规定,必须征得用户同意时,”新罗网上免税店”应提前表明或告知 个人信息管理负责人的身份(所属、姓名和电话号码、其它联络方式),信息收集目的和使用目的,第3者信息提供相关事项(接收人、提供目的和提供信息的内容)等信息通信网使用促进相关法律第22条第2项规定的事项,用户可随时撤销同意。
  5. 5. 用户可随时要求阅览”新罗网上免税店”持有的本人个人信息及修改其中的错误,”新罗网上免税店”有义务立即对此采取必要的措施。用户要求修改错误时,”新罗网上免税店”在修改结束前不会使用相关个人信息。
  6. 6. “新罗网上免税店”为保护个人信息指定管理人并尽量缩减其人数,对包括信用卡、银行账户等的 用户个人信息的丢失、被盗、伪造等导致的用户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7. 7. “新罗网上免税店”或从”免税店”收取个人信息的第3者在达成个人信息收集目的或收取目的时,将立即销毁相关个人信息。

第19条 (新罗网上免税店的义务)

  1. 1. “新罗网上免税店”必须避免从事法令和本条款禁止或违反公共秩序的行为,尽力按照本条款规定持续、安全地提供财物和服务。
  2. 2. 为确保用户安全享受网络服务,”新罗网上免税店”必须具备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包括信用信息)的保安系统。
  3. 3. “新罗网上免税店”对于商品或服务做出了《标记ㆍ广告公正化相关法律》第3条规定的不当标记ㆍ广告行为,导致用户因此蒙受损失时,”新罗网上免税店”将负责赔偿。
  4. 4. “新罗网上免税店”绝不发送用户不希望的具有营利目的的广告性电子邮件。

第20条 (会员对ID和密码的义务)

  1. 1. 除第18条外的ID和密码相关管理责任归会员所有。
  2. 2. 会员不得将个人的ID和密码给予第3者使用。
  3. 3. 会员发现个人的ID和密码被盗或正在被第3者使用时,必须立即告知”新罗网上免税店”,并按照”新罗网上免税店”的指示行动

第21条 (用户义务)用户不得做出如下行为:

  1. 1. 申请或变更时注册虚假内容
  2. 2. 盗用他人信息
  3. 3. 更改”新罗网上免税店”登载的信息
  4. 4. 发送或登载”新罗网上免税店”规定信息以外的信息(电脑程序等)等
  5. 5. 侵犯”新罗网上免税店”外其他第3者的版权等知识产权
  6. 6. 损害”新罗网上免税店”外其他第3者的名誉或妨碍业务的行为
  7. 7. 在网上购物中心公开或登载猥亵或暴力短信、图片、语音和其它违反公共秩序的信息的行为

第22条 (连接”新罗网上免税店”与被连接”新罗网上免税店”间的关系)

  1. 1. 上方”新罗网上免税店”与下方”新罗网上免税店”以超级链接(例: 超级链接的对象包括文字、图片和视频等)形式等连接时,前者称为连接”新罗网上免税店”(网站),后者称为被连接”新罗网上免税店”(网站)。
  2. 2. 若连接”新罗网上免税店”在初始画面或链接时弹出的窗口画面中表明 对于利用被连接”新罗网上免税店”独自提供的财物等与用户间进行的交易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的意思,则无需承担该交易的保证责任。

第23条 (版权归属和使用限制)

  1. 1. “新罗网上免税店”制作作品的版权等知识产权归”新罗网上免税店”所有。
  2. 2. 用户不得未经”新罗网上免税店”事前允许,将利用”新罗网上免税店”获得的信息中知识产权归”新罗网上免税店”所有的信息通过复制、发送、出版、发放、播放等方法用作营利目的或提供给第3者使用。
  3. 3. 新罗网上免税店”按照约定使用用户所属的版权时,必须通知相关用户。

第24条 (纠纷解决)

  1. 1. “新罗网上免税店”即时回应用户提出的正当意见或不满,开设损失赔偿处理机构负责处理损失赔偿。
  2. 2. “新罗网上免税店”将首先处理用户提交的不满事项和意见。但迅速处理困难时,将即时通知用户困难原因和处理日程。
  3. 3. 对于”新罗网上免税店”与用户间发生的电子商务纷争,若用户申请补救损失,可交予公证交易委员会或市ㆍ道知事委托的纠纷调解机关进行调解。

第25条 (裁判权和准据法)

  1. 1. “新罗网上免税店”与用户间发生的电子商务纠纷相关诉讼将交予起诉当时用户住址所在地的法院处理。若无住址,则交予管辖临时住处的地方法院专属管理。但若起诉当时用户的住址或临时住处不详,或用户为外国人,则可交予民事诉讼法管辖法院处理。
  2. 2. “新罗网上免税店”与用户间发起的电子商务诉讼将遵照韩国法处理。